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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9月30日 星期一

    120萬元買回路虎異響不斷 找4S店修10次未解決

    發布時間:2016-05-11 07:54: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王緝寧  責任編輯:張少雷

      “我花120多萬元購買的車,使用僅一周便開始折騰人——車內不知何處發出異響,一年多來找4S店修了近10次,未能排除故障不說,還弄出新問題來。”柳州消費者張先生提及自己的路虎攬勝越野車,幾乎要崩潰。他多次找4S店交涉,要求按《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換貨,遭到拒絕。張先生于是向工商部門投訴。

      豪車異響不斷

      舊病再添新傷

      2014年12月,張先生花120多萬元在柳州市路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豹公司”),購買了一輛路虎攬勝越野車。可是車子剛使用一周,他便發現車子有異響。從去年初開始,他不停往路豹公司跑,希望能排除這一故障。

      路豹公司先是為張先生更換座椅,接著拆除天窗檢查。可是,每次維修過后,車子異響如故。而且張先生還發現,他的路虎車又新增了一個毛病,即前側車窗玻璃無法正常降復位。為此,路豹公司先后兩次進行軟件升級,可問題如故。最后路虎公司的維修人員告訴張,他的這款路虎車存在車玻升降偶發故障,他們也按生產商提供辦法作了處理,已“技窮”了。

      4月22日,張先生再一次找到路豹公司排除車子異響問題。可異響沒有排除,維修人員卻把他的車子“修”出了新故障——路虎車的一個閱讀燈“失明”,后車玻噴水裝置無法出水。他再次找路豹公司交涉,該公司承認屬他們責任,承諾給他更換閱讀燈總成,并馬上排除了后車玻的噴水故障。

      查到換貨依據

      索要憑據維權

      回家后,通過查閱《汽車三包規定》,張先生發現,該規定第21條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我的車子異響修理超過5次了,為何路豹公司不給我換車?”

      張先生決定維權。通過對照《汽車三包規定》得知,修理者應當建立并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修理記錄應載明送修時間、行駛里程、送修問題、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交車時間內容,修理者和消費者在記錄上還應簽名或蓋章。張先生稱,路豹公司并沒有按上述規定,主動向其提供修理記錄。

      4月27日,張先生找到路豹公司索要維修記錄。該公司補給張先生的只有7份維修異響和一份處理車玻升降的記錄,且記錄上既沒有按《汽車三包規定》要求,載明有修理項目等處置措施,也沒有維修人員簽名或蓋章。

      5月4日,記者與張先生一起找到路豹公司副總經理王明勇。王承認,張先生多次找他們處理車子異響問題,但一直沒能排除異響。至于維修人員修車“修”出新故障一事,王當即向張先生道歉,表示馬上為張先生更換一個閱讀燈總成。對于張先生提出的維修記錄不全等問題,王承認他們的工作確有疏漏。

      當張先生稱,按《汽車三包規定》,他的路虎車因異響累計修理超過5次,希望能予以換車時。王表示,張的車子異響,每次均來自不同的部位,因此,他的車子不符合《汽車三包規定》的換車條件。

      對于車玻無法正常降復位的問題,王稱,根據生產商提供的文件認為,這一問題屬“正常現象”。張先生不認可這一說法,隨后持相關憑據向柳州市雙生工商分局投訴。

      5月6日,雙生工商分局受理張先生投訴后,對張先生與路豹公司進行調解。雙方經協商并達成調解書:15日內,張先生將路虎車交由路豹公司對車子異響問題進行維修,該公司提供一輛備用車供張先生使用。如經維修后該故障仍未排除,路豹公司承諾按《汽車三包規定》處理,即給張先生換輛同型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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