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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車是否可按經銷商開票價格繳稅?

    發布時間:2015-03-18 16:1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好消息來了:新修訂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新《辦法》,4S店經銷商提供的市場價格信息,將作為車購稅征收的重要核定依據。對于購買者來說,買車越便宜,或許就能夠少繳一些購置稅。”近日,這條消息流傳頗廣,以致有消費者以為,新《辦法》實施后,買車時繳納的車輛購置稅可以減少,或者繳納車輛購置稅時可以按照經銷商開票的價格來繳稅。昨天,廣州市國稅局就此表示,這種說法存在誤解。

      對這種誤解,廣州市國稅局解釋,《辦法》對“最低計稅價格”作了調整,明確核定最低計稅價格時,將參照“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但消費者買車繳多少車輛購置稅,是以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作為標準,若購車發票價格高于“最低計稅價格”,按發票價格繳稅;若發票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則按“最低計稅價格”繳稅。

      從新《辦法》來看,對“最低計稅價格”是作了明確解釋的,即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與原規定相比,增加了“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這意味著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將會參照廠家價格、經銷商價格、市場平均價格等多方面信息來確定,使得價格更加準確地反映市場的變化。

      對此,有消費者表示,既然計稅價格可以參考經銷商提供的價格信息,是不是可以和4S店商量一下把成交價格做低,就可以節省一部分稅款了?

      廣州市國稅局有關人士表示,此法不可行。低開發票是一種逃稅行為,消費者、銷售企業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得不償失。

      該人士進一步解釋,按照《辦法》規定,當市民購買的車輛屬于稅務系統中還沒有備案的新款車型時,即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時,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但是,《辦法》同時也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確定計稅依據。

      對于現實中實際價格遠低于市場平均價格的車輛,《辦法》也作了明確,五類車輛的計稅價格,可以是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這五類車輛分別是: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使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嚴麗梅 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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