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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9月30日 星期一

    反壟斷:汽車品牌銷售何去何從

    發布時間:2014-08-08 09:16:1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凡

      近日,隨著發改委汽車反壟斷調查的持續升溫,以及工商總局宣布將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工作,實施已近10年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又一次被推向了風口浪尖。該《辦法》2004年由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總局共同制定并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實施,有業界人士認為,此次發改委的“反水”和工商總局的放權,使得《辦法》的修改面臨新的變數。

      一、汽車反壟斷的復雜成因

      作為汽車企業進行銷售渠道管理的政策依據,《辦法》實施以來在規范汽車終端市場秩序、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提高汽車營銷和服務水平、適應汽車分銷領域對外開放、保障消費者權益等方面的良好效果有目共睹。

      但是在質疑者看來,《辦法》的最大問題就是賦予了汽車廠家對經銷商說一不二的強勢地位,備受爭議的就是《辦法》第七條:“同一品牌的網絡規劃應當由唯一一家境內企業負責制訂和實施,境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汽車,需授權一家境內企業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設立一家企業作為其汽車總經銷商,負責制訂和實施網絡規劃。”正是由于這一條款,使得廠家涉嫌縱向壟斷、損害消費者利益成為可能。最為典型的是:個別跨國車企謀取進口車暴利,廠家與經銷商強制訂立“兩限”條款(最低限價和禁止跨區銷售),向經銷商壓庫,控制售后配件渠道和價格。

      在發改委的威懾之下,捷豹路虎、奧迪、奔馳、克萊斯勒近日主動下調旗下進口車、配件和維修保養價格,其壓力不言而喻。對消費者而言,豪華車和售后服務降價當然是好事,只是從法律角度講,這些跨國車企哪些做法涉嫌壟斷,哪些做法屬于模糊地帶,業界看法并不一致。按照《反壟斷法》,主管部門打擊的對象主要是同類經營者進行價格串謀,以及一個或多個經營者合計達到一定市場份額(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份額達到1/2,或兩個經營者合計達到2/3,或三個經營者合計達到3/4)。目前并未發現跨國車企、汽車廠家之間存在橫向價格聯盟,其各自的市場份額也遠未達到壟斷地位,但“兩限”條款卻非常普遍,配件壟斷也是公開的秘密;最新消息表明,奧迪、克萊斯勒進口車的某些經銷商確實存在價格串謀。發改委將對此作出怎樣的處罰,肯定會對《辦法》的修改有所影響。

      然而,據《國際商報》掌握的情況,這些外資品牌成為發改委調查的重點,還有一個必須交待的背景:這就是自去年以來,央視兩度聲討進口車暴利,在消費者中引發強烈民族情緒,背后推手實際上就是那些想在進出口車市場分一杯羹的利益群體。《辦法》之所以被指縱容跨國車企壟斷進口車價格和市場,核心條款就是總代理制。據公開信息,這些利益群體就是在《辦法》出臺之后失去貨源的汽車大賣場(如北京亞市)、非授權經銷商(從授權經銷商處拿車來賣的二、三級代理)和一些胃口很大的大型經銷商集團。它們就是要打破《辦法》限制,放開汽車平行進口。有關汽車平行進口,本報進行過深入報道,在目前國內極其滯后的法律環境下,通過非正規渠道進口到國內的“美標車”、“中東車”只能坑害消費者。

      因此毋庸諱言,此次發改委的反壟斷調查指向汽車行業,既反映了《反壟斷法》與《辦法》存在相互沖突的一面,也在相當程度上折射了不同市場主體的激烈利益博弈。

      二、《辦法》如何與國際接軌

      今天一些專家和媒體認為汽車廠家和經銷商的“壟斷行為”的根子在于《辦法》,卻沒人提起《辦法》當初是怎么來的。根據《國際商報》對多位資深汽車銷售人士的采訪,大致情況如下:

      倒退10年,做過汽車銷售的人都知道當時國內的汽車市場有多混亂。彼時,中國加入WTO之后對汽車產業的五年保護期就要結束,進口車關稅也將降至25%,當時一個進口車許可證最高可賣10萬元,后來降至1萬元都沒人要。在《辦法》出臺之前,汽車品牌銷售還是個新概念,除了少數豪華品牌和汽車廠家自己規劃的數量很少的4S店,合資和自主品牌主要是在汽車大賣場里賣(如北京亞市),到處都是冒充汽車廠家授權的車販子和坑害消費者的黑店,他們只管賣車不管售后服務,消費者無處查詢信息真偽,一個城市可能有十幾家賣捷達的都聲稱得到了一汽-大眾授權,當地工商部門也無法向廠家核實。

      隨著消費者投訴的增多,工商總局就出臺規定,要求汽車廠家或總代理在全國各地發展經銷商,必須先在國家工商總局備案,然后才能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這樣做就是為了方便當地工商部門和消費者查詢經銷商資質的真偽。后來出臺了《辦法》,國內汽車市場秩序逐步改善,盡管現在還存在不少問題,但總體講,其在規范國內汽車市場秩序方面的積極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如今,《辦法》遭遇諸多抱怨,那么它應該按照什么思路來修改?

      首先是《辦法》與《反壟斷法》不相適應的一面,這個問題集中體現在“兩限”條款。但是如果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例外情況,就可得到豁免。在該問題上,有業內人士主張“政策應該服從法律”;另一方面,此次發改委汽車反壟斷的終極目標非常明確:就是要“與歐盟接軌”。

      這兩個提法實際上已有現成答案。2009年,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對歐盟汽車銷售的法律及立法精神進行了考察。考察結果表明,歐盟汽車銷售自1985年以來一直受到歐洲BER(汽車行業豁免條例)的約束。也就是說,汽車銷售行業不受普通競爭法的約束。其立法精神是: 如果對限制競爭的好處大于充分競爭的負面效應,那么這樣的合同就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汽車產業事關社會和經濟大局,對國民日常生活影響重大,尤其關涉個人及公共安全和環境保護,理應享有特殊的法律安排。

      某位對歐盟競爭法有著深入了解的資深業內人士對《國際商報》說,歐盟汽車銷售行業實際上享受著一種不受普通法約束的“特殊法”。這是由汽車行業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決定的。歐盟通過這種靈活的法律安排,有效調節了汽車廠家與經銷商關系中不可避免的壟斷行為和《反壟斷法》的不相適應問題。我們完全可以借鑒這種做法,比如,經過修改和完善后的《 辦法》是否可以從現行政策上升為專門規范汽車銷售的“特殊法”?

      其次是汽車廠家的強勢地位問題。歐盟在1995年、2002年、2009年對BER條例進行了三次修改,在汽車廠家和經銷商的關系上,三個時間段里有兩個時間段維護了汽車廠家的強勢地位。經過長時間的博弈,目前歐盟的汽車廠家牢牢掌控著在銷售區域劃分、分銷模式、售后服務標準等方面的話語權,而經銷商則在異地銷售和多品牌經營方面獲得了自主權。

      在美國,汽車廠家也享有和歐盟同樣的強勢地位。美國立法者認為,必須承認汽車行業是寡頭壟斷行業,這是由汽車的高技術含量、復雜的制造工藝、巨大的設備投資、售后服務所需技術培訓、安全和環保的苛刻要求、品牌的獨占性以及競爭的殘酷性等諸多因素決定的。美國的百年汽車歷史表明,汽車廠家在渠道中的領導者地位最終受益的是消費者。因此,《辦法》賦予汽車廠家強勢地位符合汽車產業的普遍規律和國際慣例。

      但是,第三,雖然歐盟和美國賦予汽車廠家法律和事實上的強勢地位,但它們并不敢濫用這種地位,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汽車產品和價格信息完全對消費者公開,政府監管非常到位,對違規者的處罰非常嚴厲。打開任何一個歐盟和美國汽車網站,不同車型、不同配置的價差一目了然。在充分競爭的環境下,如果哪個環節抬高了成本,產品就無競爭力。如果違規操作,零部件以次充好或降低安全標準,一旦被發現就會面臨嚴厲法律制裁。現代、起亞在美國僅因虛報油耗就被罰款8000萬美元,對110萬車主補償4億多美元,而且只要車主不賣掉這輛車就可獲得終生賠償。這在中國又算的上什么事呢?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同樣是廠家強勢,為什么在歐盟和美國它們能與經銷商和諧相處,而在中國卻更多地表現為雙方尖銳的利益沖突?這無疑是由所謂的“中國特色”造成的:汽車市場不成熟,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部門不作為,整個社會和商業誠信缺失,消費者維權艱難,以及整個汽車利益鏈存在的絕非個案的貪腐。多位業內人士對《國際商報》表示,修改《辦法》面臨的真正挑戰在于,一方面要向成熟汽車市場的立法實踐靠攏,另一方面又要顧及國內混亂無序、積重難返的現實。這是發改委、商務部和工商總局都必須高度重視且要有足夠應對措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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