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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低速貨車2016年實施國四排放標準

    發布時間:2014-11-18 08:01: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要求,進一步推動道路機動車輛節能減排和安全水平的提高,經研究,工信部決定開展低速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升級并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中取消低速貨車產品類別,相關企業應停止生產、銷售低速貨車產品。

      自2016年1月1日起,低速貨車新產品執行與輕型載貨汽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準。

      二、低速貨車生產企業應加大產品結構調整力度,及時轉產專用汽車及掛車、汽車零部件等其他產品,其中轉產專用汽車及掛車的,應滿足《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09]第45號公告)的要求。

      三、低速貨車生產企業在2017年前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申請升級為輕型載貨汽車生產企業:

      (一)與汽車生產有關的總資產(不含土地價值等無形資產)不低于18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含土地價值等無形資產)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

      (二)應具備年產5萬輛輕型載貨汽車整車和車身、車架、車橋的生產能力;應建立產品研究開發機構,掌握車身、底盤等關鍵技術,具備必要的研發及測試能力;

      (三)應符合《商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10]第132號公告)中有關輕型載貨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要求;

      (四)企業2011年至 2013年的低速貨車平均年產銷量應超過1千輛,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產銷量應超過5千輛。為鼓勵企業兼并重組,對于多家低速貨車生產企業組成的企 業集團,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貨車平均年產銷量應超過3千輛,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產銷量應超過1萬輛(該企業集團中只能有一家企業升級, 其他企業不得升級);

      (五)低速貨車生產企業或其所在企業集團已具有載貨汽車生產資質的,則該企業不得升級。

      四、低速貨車生產企業升級為輕型載貨汽車生產企業后,該企業及集團內其他企業均應注銷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生產資質。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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