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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9月30日 星期一

    汽車零部件生產者首次納入召回管理范疇

    發布時間:2014-10-13 08:34:3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余瀛波  責任編輯:王凡

      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今天發布通知,就《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值得注意的是,同2013年1月1日起 施行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比,此次征求意見稿除對汽車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在產品召回的責任和義務進行相應規定外,首次明 確將零部件生產者一并納入到產品召回管理辦法規定的內容中。

      比如,在質檢總局組織開展缺陷調查方面,《條例》規定: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 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這其中的缺陷調查對象僅涉及生產者、經營者。

      而征求意見稿擬規定:質檢總局和受委托的省級質檢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零部件生產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與《條例》相比,在“生產者、經營者”的基礎上,新增加了“零部件生產者”。

      零部件生產者不配合調查可罰3萬

      此次意見稿的另一大亮點,是提出“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汽車產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確保能夠及時確定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范圍并通知車主。”為此,意見稿在罰則中擬明確,生產者存在五種違反規定情形且逾期未改正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五種情形分別是:未按時更新備案信息的;未按時提交調查分析結果的;未按規定保存汽車產品召回記錄的;未按規定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零部件生產者的。

      同時,針對零部件生產者,意見稿特別提出:零部件生產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配合缺陷調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者仲裁和訴訟信息須備案

      在信息管理方面,意見稿對生產者應當保存的汽車產品設計、制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進行了詳細列舉。其中包括:汽車產品設計、制造、標識、 檢驗的相關文件和質量控制信息;汽車產品零部件生產者及零部件的設計、制造、檢驗信息;汽車產品生產批次及技術變更信息;其他相關信息。

      除此之外,生產者還應當保存車主名稱、有效證件號碼、通信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箱、購買日期、車輛識別代碼等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

      根據意見稿,生產者還應當向質檢總局備案以下信息:與汽車產品安全相關的仲裁和訴訟信息;汽車產品技術服務通報、公告等信息。

      對召回提出異議可組織聽證

      對于汽車產品生產者的權利,意見稿也予以了充分考慮。意見稿擬明確,質檢總局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向生產者發出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通 知書,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認為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質檢總局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交相 關證明材料。

      意見稿指出,對于生產者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的,質檢總局應當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生產者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論證;必要時質檢總局可以組織對汽車產品進行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生產者申請聽證的或質檢總局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組織聽證的,可以組織聽證。

      意見稿要求,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質檢總局的規定制定召回計劃,并自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被責令召回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質檢總局備案;同時以有效方式通報經營者。

      對于“有效方式”,意見稿也予以了明確列舉:生產者應當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 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30個工作日內以掛號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車主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損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方法和生產者消除缺陷 的措施等事項。同時,生產者應當通過熱線電話、網絡平臺等方式接受公眾咨詢。

      評估專家應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

      意見稿擬規定,生產者應當保存已實施召回的汽車產品召回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生產者應當自召回實施之日起每3個月向質檢總局提交一次召回階段性報告。質檢總局有特殊要求的,生產者應當按要求提交。生產者應當在完成召回計劃后 15個工作日內,向質檢總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

      意見稿還表示,質檢總局負責對生產者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消除缺陷的效果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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