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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9月29日 星期天

    汽車消費 雖有“三包”難維權

    發布時間:2015-08-19 06:59:53  來源:新華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關璐

      國家工商總局近日發布通知,8月至12月,將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汽車市場專項整治工作。全國性的專項整治行動為何要拿汽車市場“開刀”?

      汽車消費投訴年增50%以上

      省工商局市場處處長陸林林告訴記者,“全國性的專項市場整治工作,是由國家工商總局根據上一年的投訴大數據確定的”。換言之,從上一年的投訴情況看,汽車市場是一個投訴較多的新熱點。

      把脈近幾年江蘇各地發布的消費維權案例,記者注意到,傳統的“衣”“食”不再是主角,而汽車等消費新熱點正成為新的投訴焦點。省消協統計顯示,自2010年起,有關汽車及零部件的消費投訴每年遞增在50%以上。

      寶應縣消協日前受理了一起比較離奇的汽車投訴。據家住城區翔宇花園的楊女士反映,5月底,經人介紹,她以19.6萬元的價格在淮江大道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買了一款某品牌轎車。但在裝潢時忽然發現,新買的汽車后備箱竟然暗藏幾塊碎玻璃,她懷疑是事故車,要求退車。最終經調解,商家賠償5000元,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南京工商局今年“3·15”就公布了一起朗馳集團蘇昊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欺詐消費者案。當事人與北京現代汽車有限公司簽訂了汽車零配件購銷合同,約定維修保養必須使用原廠純正零部件。但實際使用的卻是外購的非原廠件,而汽車公司仍然按原廠件的價格銷售給消費者。而據南京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長張家斌分析,除了汽車消費升級的影響,“部分城市的限牌謠言也刺激了車市異常行情,也是導致針對交通工具類商品的投訴不斷上升的一個重要因素”。

      有了“三包”仍難維權

      事實上,雖然汽車市場有“三包規定”。但是,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消費者要想維權并非易事。

      矛盾焦點一:7日內能否退車?根據新《消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7日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合同解除之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然而,“汽車三包”規定對退換車的要求條件卻極為苛刻。那么,到底該按“消法”辦還是“三包規定”辦呢,消費者與商家往往發生矛盾。比如,上述寶應消費者要求退換車的要求最后并未得到滿足。

      矛盾焦點二:維權鑒定不透明。雖然“汽車三包”規定針對汽車維權鑒定難的問題給出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簡稱專家)庫”的解決辦法,但是就目前情況來看,專家庫的人員組成不透明,多數由廠商和經銷商推薦人員組成。消費者在鑒定中能否得到公正的評判,人們有理由表示懷疑。其次,專家庫咨詢費用并不透明,“汽車三包”規定,咨詢費由消費者同經銷商、廠商協商解決。但面對財大氣粗的經銷商和廠商,消費者很難有話語權。最后的結果,往往是消費者被高昂的鑒定費困住,被迫接受商家的調解方案。

      矛盾焦點三:零部件能不能“三包”?記者了解到,目前一些汽車主要易損零部件并沒有納入“三包”范圍,如雨刮器、剎車片、發動機皮帶和濾芯等部件,均由廠商自行規定是否納入“三包”。而作為汽車主要配件的輪胎,也沒有被納入到汽車“三包”之中。而實際上,涉及汽車輪胎裂紋、磨損、啃胎、鼓包等多種質量問題的投訴不在少數,可是因為種種原因,大多消費者只能吃啞巴虧。

      5類行為成專項整治重點

      記者了解到,本輪汽車市場的專項整治行動,將重點查處5類違法行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商業賄賂行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合同格式條款違法行為。

      陸林林舉例說,比如,利用新聞媒體、網絡平臺、店堂告示等,對汽車油耗、配置、功能、性能,以及相關主要數據、降價促銷信息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比如,“最省油”之類,就是不允許的。另外,在商業車貸、汽車擔保、舊車置換、車損定價等方面給付或者收受商業賄賂,都屬于打擊重點。

      此外,工商部門還將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等行為與合同格式違法行為進行嚴打。“從日常監管看,整車發生商標侵權的現象并不多見,大多是出現在零配件中。舉個例子,明明不是‘寶馬’的配件,它卻貼個‘寶馬’牌子,賣‘寶馬’的錢,這種現象在全國可以說是潛規則。這種配件有可能是假冒偽劣,也有可能是假冒不偽劣,但都屬于打擊范疇。”陸林林說。

      記者還了解到,此次專項整治特別提出要“強化信用監管”,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注重發揮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功能作用,運用信息公示和信息共享等手段,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汽車市場主體嚴格執法,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以提高失信成本——相信全社會的監督,遠比一個部門的監督更為靠譜;而其對消費者的“幫扶”作用,恐怕也比一對一的調解惠及面更為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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