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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建順:劃定馬路停車位應有必要限度

    發布時間:2014-11-05 07:3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接受采訪時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條第2款規定,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可見,該法賦予了政府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劃停車泊位的職能,有法可依。”

      楊建順表示,道路劃停車泊位應當以“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為原則,并且遵守《規范》規定的路內停車泊位設置率(路內停車泊位與城市停車泊位之比),同時還應以停車需求調查和預測為基礎,合理確定道路停車泊位數量,集約利用道路資源。“哈爾濱市作為特大城市,路內停車泊位設置率應當符合《規范》不超過8%的標準,而不能滿大街都劃停車位。”

      就收費問題,楊建順認為,劃線不一定意味著收費,但行政法有一個重要原則——“受益者負擔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停車占用公共資源應當付費,“收費具有合理性,不收費反而成了問題。”

      他解釋,道路在行政法上是“公務”的一種,首要用途是通行,如果用于通行不應當收費,但用于通行以外即“公務目的外的使用”則應收費,而不是因為已經交了燃油稅、道路通行費就構成了重復收費。

      “聽證是好的,但道路停車泊位收費不屬于必須聽證的事項。”楊建順認為,道路停車泊位既不屬于公益性服務,也不屬于公用事業,也不屬于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根據價格法第23條的規定,不屬于必須聽證的范疇。

      他同時表示,聽證對決策的科學性更高,民主性更強,便于監督。如果聽證,應當包含收費的正當性、收費標準等內容,綜合考慮停車場所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對于收費公司的選擇,他認為,應當建立在公開、公正、擇優基礎之上,招投標是一種非常好的方式。道路停車收費限于其專業性、特殊性,應選擇與道路的維護管理有密切聯系性的公司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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